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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投保人與保險人均有權(quán)解除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蘭克西 2020/11/12 19:39:1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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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投保人與保險人均有權(quán)解除合同

1.保險標的發(fā)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30日內(nèi)”,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2.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yīng)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3.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yīng)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yīng)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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