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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經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的條款(06.01)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6/01 12:31:45 字體:

保險合同的條款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標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fā)生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損失或在約定的人身事件到來時,保險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責任免除條款一般采用列舉式加以規(guī)定,免賠額條款則是規(guī)定一定數(shù)額內的損失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期間: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期間的計算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按年、月、日計算,如財產保險合同多為一年,從起保日0時始至終保日24時止。二是按特定事項的存續(xù)期確定,如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以運輸期作為保險責任期間。

  6.保險金額:

  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關系密切,保險金額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險價值,但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還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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