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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質押背書(06.1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6/12 08:19:50 字體:

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而不是票據(jù)權利的轉讓。因此,質權人并不享有票據(jù)權利,不得將其轉讓。如果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jù)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jù)責任。

  (2)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應當“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并“簽章”,才構成匯票質押。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后,在背書人不能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行使“票據(jù)權利”,并從票據(jù)金額中按照擔保債權的數(shù)額優(yōu)先得到償還。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為了讓考生有充足的時間備考,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新課已搶先開通(免費試聽>>)!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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