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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chǎn)繼承
(1)繼承人(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或者經(jīng)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或退伙)。
(2)繼承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俳?jīng)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yè)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yè)。
解釋:普通合伙人應具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和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能力,因此,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谌w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yè)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chǎn)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提示: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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