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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債權申報期限(06.23)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6/23 15:00:27 字體:

債權申報期限

  (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yè)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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