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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倉儲合同(07.14)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7/14 10:42:06 字體:

倉儲合同

  1.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jīng)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提示:以倉單、提單出質(zhì)的,質(zhì)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2.儲存期間屆滿,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提示: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以上內(nèi)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為了讓考生有充足的時間備考,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新課已搶先開通(免費試聽>>)!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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