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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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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的行使
同時履行抗辯權 |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同一雙務合同),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暫停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
后履行抗辯權 |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同一雙務合同),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暫停權)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
不安抗辯權 | 1.行使的情形: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效力: (1)通知義務:先履行一方中止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2)結果: ①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恢復履行; ②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不提供擔保:先履行義務方可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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