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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抗辯權的行使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1/29 11:35:38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抗辯權的行使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同一雙務合同),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暫停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同一雙務合同),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暫停權)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 1.行使的情形: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效力:
(1)通知義務:先履行一方中止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2)結果:
①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恢復履行;
②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不提供擔保:先履行義務方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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