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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代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03 11:42:08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代理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適用范圍: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等。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種類:

  1.代理可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指定代理。

  2.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權的行使:

  1.濫用代理權的禁止情形——有代理權,不好好用

 ?。?)自己代理:代理被代理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雙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

  (3)惡意串通: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后果:

 ?。?)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

 ?。?)代理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概念——沒有代理權,瞎折騰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1.一般情況下的無權代理(拒絕追認),視同無效民事行為,對被代理人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經過本人追認的無權代理、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無權代理、為維護代理人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超越代理權,視同有權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后果。

  3.無權代理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屬于表見代理的情形,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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