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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房地產(chǎn)成本模式轉(zhuǎn)為公允價值模式(含例題)
會計政策變更,追溯調(diào)整留存收益。
借:投資性房地產(chǎn)——成本(轉(zhuǎn)換日公允價值)
投資性房地產(chǎn)累計折舊
投資性房地產(chǎn)減值準備
貸:投資性房地產(chǎn)
遞延所得稅負債
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例題】甲公司將一棟商業(yè)大樓出租給乙公司使用,并一直采用成本模式進行計量,稅法對其成本模式計量口徑是認可的。2008年1月1日,由于房地產(chǎn)交易市場的成熟,具備了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條件,甲公司決定對該投資性房地產(chǎn)從成本模式變更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該大樓原價6 000萬元,已計提折舊3 50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當日該大樓的公允價值為7 000萬元。甲公司按凈利潤的10%計提法定盈余公積,所得稅稅率為25%
甲公司會計處理為:
借:投資性房地產(chǎn)——成本7 000
投資性房地產(chǎn)累計折舊 3 500
貸:投資性房地產(chǎn) 6 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 125(4 500×25%)
盈余公積 337.5(4 500×75%×1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 037.5(4500×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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