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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
1. 債權人可撤銷的情形
(1)放棄債權:
包括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2)無償轉讓財產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第三人)“知道”(惡意)
明顯不合理價格 | 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有惡意) |
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 轉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市場交易價30%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轉讓人知道(有惡意) |
2. 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解釋】“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3. 行使法律效果
當事人 | 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 |
效力 | 處理 | 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利益,無優(yōu)先受償權 |
費用 | 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應當適當分擔 | |
范圍 | 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 |
管轄 | 由被告(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提示】代位權VS撤銷權
代位權 | 撤銷權 | |
行使條件 | “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 主動“放棄”債權 |
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 | 到期 | 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
被告 | 次債務人 | 債務人 |
債權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span> | 有優(yōu)先權 | 無優(yōu)先權 |
費用由誰負擔 | 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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