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30 蘋果版本:8.7.3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中級會計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撤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7/17 15:30:57 字體:

逆水行舟用力撐,一篙松勁退千米。對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而言,堅持往往最為重要!加油,伙伴們!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您提供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在線學習,讓你輕松備考!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撤銷權

1. 債權人可撤銷的情形

(1)放棄債權:

包括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2)無償轉讓財產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第三人)“知道”(惡意)

明顯不合理價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有惡意)
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轉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市場交易價30%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轉讓人知道(有惡意)

2. 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解釋】“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3. 行使法律效果

當事人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效力處理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利益,無優(yōu)先受償權
費用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應當適當分擔
范圍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管轄被告(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提示】代位權VS撤銷權


代位權撤銷權
行使條件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主動“放棄”債權
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到期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被告次債務人債務人
債權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span>有優(yōu)先權無優(yōu)先權
費用由誰負擔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你必須非常努力,才能看起來毫不費力。讓正保會計網(wǎng)校陪伴你,高效備考,堅持學習。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準備了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總結,大家要堅持學習哦!

相關推薦:

2019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各章節(jié)高頻考點匯總

侯永斌老師中級會計職稱習題精講班免費試聽來啦!快來學習!

回到頂部
折疊
網(wǎng)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m.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