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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定金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7/19 11:22:21 字體: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經過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總結的學習,不知不覺你就提高很多。大家可以通過每天學習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提高自己的知識儲備,為考試加分!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定金

1. 定金罰則: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 定金罰則的適用

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適用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適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適用

3. 實際履行原則: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4. 定金的數(shù)額

(1)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提示】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皩嶋H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

【提示】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學習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在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這條路上,正保會計網校為你帶來中級會計考試新鮮的考試資訊和專業(yè)的師資團隊,為你的備考之路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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