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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公司解散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12/17 15:03:01 字體:

今天的成功是因為昨天的積累,明天的成功則依賴于今天的努力。成功需要一個過程,備考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你,今天學習了嗎?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今天的學習就從多掌握一個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開始吧!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知識點:公司解散

1.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提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法院強制解散訴訟

受理情形(1)公司持續(xù)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不受理情形(1)知情權受到損害;
(2)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
(3)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
(4)公司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

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和大綱暫未公布,以上《經濟法》知識點來源于2019年內容,大家可先學習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提前學習和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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