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30 蘋果版本:8.7.3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最大誠信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2/10 18:00:38 字體:

人生不怕起點低,就怕沒追求。與其羨慕別人,不如做好自己。請向著在2020年通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目標繼續(xù)努力吧!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趕快打卡今天的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學習吧!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知識點:最大誠信原則

時間訂立保險合同時
告知義務(1)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
【提示】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2)保險人不得以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
【提示】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不賠”、“不退”
“重大過失”不履行告知義務“且”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不賠”但“退還保費”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得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主張解除合同。
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不得解除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期限(1)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類似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2)“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類似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和大綱暫未公布,以上《經(jīng)濟法》知識點來源于2019年內容,大家可先學習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提前學習和掌握知識點。

相關推薦:

查收!你的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學習建議!

2020中級會計職稱 各科考試題型/題量/分值占比.....

回到頂部
折疊
網(wǎng)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m.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