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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將來該條件的成就(或發(fā)生)或不成就(或不發(fā)生)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據(jù)。
(1)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guī)定的,應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應認定條件沒有成就,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認定條件已經(jīng)成就。
例如,約定喜鵲落屋檐作為生效條件,如果拿彈弓強行將其趕跑以阻止條件生效,應當認定條件成就,即視同喜鵲已落屋檐。
(2)所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已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二是不確定的事實;三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四是合法的事實;五是所附條件不與行為的內(nèi)容相矛盾。
2.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該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根據(jù)。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這是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根本區(qū)別。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提示注意】
要準確理解”附條件“和”附期限“法律行為的區(qū)別,往年試題中有對此知識點的考察。主要把握”附期限“中的期限一定會到來,只是時間問題;而”附條件“中的條件不一定成就。例如“公民死亡”即是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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