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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4/10 20:27:42 字體:

想做一件事,就請馬上開始!網校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學習從今天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開始!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1.不喪失價值條款

退保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繼續(xù)投保而要求退保時,保險金所具有的現(xiàn)金價值并不因此而喪失。
誤告年齡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超2年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雖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費,保險人應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2.誤告年齡條款

超越年齡限制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未超越年齡限制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但若投保人為此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交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3.自殺條款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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