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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撤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4/17 12:05:13 字體:

網(wǎng)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在你每天的勤奮練習下,相信九月的你一定可以交上滿意的答卷??靵韺W習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撤銷權

1.債權人可撤銷的情形

(1)放棄債權:

包括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2)無償轉讓財產(chǎn)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第三人)“知道”(惡意)

明顯不合理價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有惡意)
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轉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市場交易價30%收購他人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轉讓人知道(有惡意)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解釋】“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3.行使法律效果

當事人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效力處理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利益,無優(yōu)先受償權
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應當適當分擔
范圍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管轄由被告(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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