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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保證合同
性質(zhì) | 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從合同 |
成立形式 | (1)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quán)人出具擔保書,債權(quán)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 (3)在主合同上沒有保證條款,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 |
2.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有先后) | 連帶責任保證(無先后) | |
定義 | 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必須明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 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對保證方式?jīng)]約定或約定不明,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 |
先訴抗辯權(quán) | (1)含義:主合同未經(jīng)審判或仲裁并對財產(chǎn)強制執(zhí)行前,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有先訴抗辯權(quán) | 連帶責任保證無先訴抗辯權(quán) |
【提示】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quán)情形: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quán)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解釋】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如:下落不明or移居境外+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quán)的。
3.共同保證(保證人有多個)
(1) 按份共同保證 | “各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約定按份額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 |
(2) 連帶共同保證 | “各保證人”約定均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 “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之間沒有約定所承擔的保證份額 |
【解釋】連帶共同保證的“連帶”是保證人之間的連帶,而非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連帶。
故稱之為“連帶共同保證”,而非“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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