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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重復保險的分攤制度(2020年新增)
1.重復保險的界定
(1)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nèi)依據(jù)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p>
(2)同一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 ,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2.投保人的通知義務(wù)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guān)情況通知各保險人,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均可。
3.保險人的按比例賠償權(quán)
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解釋】在法律規(guī)定的比例責任分攤方式下,各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互不連帶,當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中有一人破產(chǎn)或喪失清償能力時,由于各保險人所應負擔的比例是固定的,故而,有可能導致被保險人無法獲得完全補償。
4.投保人的保費返還請求權(quán)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解釋】如合同沒有對重復保險的責任分攤方式另行約定,多余保險費的退還也應是按各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占總額的比例再乘以多余的保費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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