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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6/11 11:39:22 字體:

網(wǎng)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在你每天的勤奮練習下,相信九月的你一定可以交上滿意的答卷??靵韺W習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

【解釋】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chǎn)

2.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義務。

3.占有的動產(chǎn)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分析】如果甲與乙屬于企業(yè)之間,可以留置,否則不能行使留置權。

4.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限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等特定的合同關系;寄存人拒付保管費,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貨人拒付運費,承運人留置運輸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攬費,加工承攬人留置定作物。

【解釋】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chǎn),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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