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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0/10/10 10:30:5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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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繼續(xù)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中止事由發(fā)生之前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
中止事由存續(xù)期間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中止事由消失之日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
其他障礙①【無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②【沒人繼承】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③【被人控制】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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