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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微筆記:仲裁程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04/08 16:18:3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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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報名時間為4月1日-30日,考試時間為10月25日、26日。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仲裁程序

1.仲裁申請和受理

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有仲裁協(xié)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3.仲裁裁決

(1)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2)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3)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或根據(jù)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4)裁決應按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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