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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財產份額轉讓(08.11)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8/11 16:40:30 字體:

  普通合伙人的財產份額轉讓與出質

  1.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對外轉讓

 ?。?)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但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xié)議方成為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

  2.內部轉讓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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