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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代理(08.19)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19 10:54:14 字體:

  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行紀、寄售不屬于代理,因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由于“傳遞信息、居間行為”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不屬于代理。

  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屬于代理。

  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委托代理

  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權的濫用

 ?。?)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6.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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