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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Ava 2019/06/06 11:27:10 字體:

今天為大家準備的中級會計知識點是:合同的效力。各位,還記得昨天的知識點嗎?!溫故而知新,在學習新知識的同時不要忘記對學習過的知識進行復習,這樣才能完全掌握中級會計考試的所有內容。正保會計網校每天都會為各位更新中級會計的知識點,快來學習吧!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根據合同類型的不同,分別規(guī)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時間: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成立=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成立+批準登記=生效

3.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依效力層次可分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須經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出自己行為能力范圍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有效,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催告權)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銷權)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無權代理)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催告權)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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