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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的出票
1. 絕對應記載事項:若欠缺記載,票據(jù)便為無效。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
絕對 | (1)“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 (1)“本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提示:少付款人名稱 | (1)“支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提示:少收款人名稱 |
2. 相對應記載事項
(1)付款日期: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2)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 非法定記載事項
(1)簽發(fā)票據(jù)的原因或者用途
(2)該票據(jù)交易項下的交易合同號碼
4. 出票的效力
(1)對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簽發(fā)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jù)權利(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有付款之權限。
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該行為成立,就必須保證該付款能得以實現(xiàn)。
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應該承擔票據(j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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