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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證和保證人(04.30)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4/30 16:54:5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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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和保證人

  1.保證: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團體,不得成為保證人;但經(jīng)國家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間的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為保證人。

  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如公司人事部門),但其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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