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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20/01/02 15:22:08 字體:

學習貴在勤奮,雖然有時也會失敗,但也不要放棄。每天掌握一個中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日積月累,美好的結局總不會離我們太遠!現在就學習保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這個知識點吧!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一)概念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代位求償的成立要件

1.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與第三者的過錯行為須有“因果關系”。

2.被保險人“未放棄”向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

3.代位權的產生須在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之“后”。

(三)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1.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

2.“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3.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四)在代位求償中的司法解釋(2019年新增)

具體情形 法律后果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因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 保險人依法主張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已放棄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三人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認定上述放棄行為合法有效,保險人就相應部分主張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就是否存在放棄情形提出詢問,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保險人請求返還相應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意】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 該放棄行為“無效”
保險人獲得代位求償權的情況“未通知”第三者通知到達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險人已經從保險人處獲賠的范圍內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 (1)保險人主張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險人就相應保險金主張被保險人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人獲得代位求償權的情況“已經通知”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 保險人主張行使代位求償權,第三者以其已經向被保險人賠償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致使保險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求償權 保險人主張在損失范圍內扣減或者返還相應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俗話說“勤能補拙”成功與失敗往往只有一步之遙,想成功就需要勤奮。只要我們堅持每天學習一點點中級會計職稱的知識點,就能得到滿意的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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