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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出票記載事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20/01/07 20:18:24 字體:

中級會計的小白考生們,如果你現在還是一臉迷茫,不知道中級會計考試該如何學習,就多多關注正保會計網校吧!不管有多高效的學習方法,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的每個知識點還是需要牢牢掌握的!現在就開始學習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出票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商業(yè)匯票);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記憶口訣】金師傅日出樣“萎”
【注意】本票無“付款人名稱”,支票無“收款人名稱”
相對記載事項 付款日期 未記載的,視為見票即付
【注意】與支票區(qū)分,支票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付款地(3選1) 未記載的,以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注意】與支票區(qū)分,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營業(yè)場所
出票地(3選1) 未記載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非法定記載事項 簽發(fā)票據的原因或用途;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
【注意】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2.出票的效力
 ?。?)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fā)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匯票得不到承兌和付款,出票人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律規(guī)定的金額和費用。
 ?。?)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付款人并未簽章)。只有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付款人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對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

俗話說“勤能補拙”成功與失敗往往只有一步之遙,想成功就需要勤奮。只要我們堅持每天學習一點點中級會計職稱的知識點,就能得到滿意的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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