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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匯票的保證與付款
(一)匯票的保證
1.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票據(jù)債務人以外的他人充當保證人,擔保票據(jù)債務履行的票據(jù)行為。保證的作用在于加強持票人票據(jù)權利的實現(xiàn),確保票據(jù)付款義務的履行,促進票據(jù)流通。
2.保證的當事人與格式
(1)保證的當事人。保證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保證人必須是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已成為票據(jù)債務人的,不得再充當票據(jù)上的保證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jù)保證的,以及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jù)保證的除外。
(2)保證的格式。在辦理保證手續(xù)時,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①表明“保證”的字樣;
②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③被保證人的名稱;
④保證日期;
⑤保證人簽章。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3.保證的效力
保證一旦成立,即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保證人必須對保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1)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jù)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共同保證是指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的追索權。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二)匯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jù)票據(jù)文義支付票據(jù)金額,以消滅票據(jù)關系的行為。
2.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付款提示與支付票款。
(1)付款提示。
①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jù)交換系統(tǒng)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進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jù)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盡審查義務而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據(jù)付款,或其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付款的,則不發(fā)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也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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