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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一)不喪失價值條款
1.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繼續(xù)投保而要求退保時,保險單所具有的現(xiàn)金價值并不因此而喪失。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3.“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費,保險人應(yīng)向其他權(quán)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鏈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quán)。
4.“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yīng)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二)誤告年齡條款
1.超越年齡限制——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未超越年齡限制——多退少補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yīng)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quán)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yīng)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為此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yīng)交的保險費,保險人應(yīng)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三)自殺免責條款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復(fù)效之日起“2年內(nèi)”,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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