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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小知識: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7/10 16:32:3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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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1.繼續(xù)履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shù)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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