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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小知識:繳納增值稅相關規(guī)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7/16 16:51:5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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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混合銷售行為依法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yè)額的合計額。

  2.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的,稅務機關依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公式如下:

 ?、俨徽飨M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即:成本利潤率按10%計算。

  ②征收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解釋1】組成計稅價格公式推理過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1-消費稅稅率)=成本+利潤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l-消費稅比例稅率)

  【解釋2】“成本”分為兩種情況:① 銷售自產(chǎn)貨物的為實際生產(chǎn)成本;② 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成本利潤率”根據(jù)規(guī)定統(tǒng)一為10%.

  【解釋3】組成計稅價格的適用,必須在納稅人沒有平均價格可以參考的前提下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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