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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合銷售行為依法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yè)額的合計額。
2.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的,稅務機關依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公式如下:
?、俨徽飨M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即:成本利潤率按10%計算。
②征收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解釋1】組成計稅價格公式推理過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1-消費稅稅率)=成本+利潤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l-消費稅比例稅率)
【解釋2】“成本”分為兩種情況:① 銷售自產(chǎn)貨物的為實際生產(chǎn)成本;② 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成本利潤率”根據(jù)規(guī)定統(tǒng)一為10%.
【解釋3】組成計稅價格的適用,必須在納稅人沒有平均價格可以參考的前提下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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