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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小知識: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判程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08/13 16:06:5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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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判程序

  1.第一審程序,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適用的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2.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3.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指有審判監(jiān)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fā)現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又稱再審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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