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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12/23 16:23:21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零基礎班、預習班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概念: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財產保險),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人身保險)的商業(yè)保險行為。

  本質:并不是保證危險不發(fā)生或不遭受損失,而是對危險發(fā)生后遭受的損失予以經濟補償。

  二、保險的分類

按保險責任發(fā)生的效力 強制保險 法律法規(guī)直接規(guī)定必須進行的保險,如交強險
自愿保險 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平等協(xié)商自愿簽訂
按設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商業(yè)保險 以營利為目的,其費用主要來源于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
社會保險 不以營利為目的而舉辦的一種福利保險
按保險標的 財產保險 包括家庭財產保險、企業(yè)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保證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等
人身保險 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等。
按保險人的人數(shù) 單保險 與一個保險人訂立
復保險 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
按保險人是否轉移保險責任 原保險 指保險人對因事故所致?lián)p害直接由自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再保險(分保) 指將原保險人為減輕或避免所負風險把原保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保險。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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