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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公司合并與分立(5.1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5/12 16:28:11 字體:

  一、公司合并

  1.形式:包括吸收合并(A+B=A)和新設合并(A+B=C)。

  2.步驟:簽協(xié)議→編資產(chǎn)負債表和財產(chǎn)清單→作出決議→通知債權人→登記

  3.通知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nèi)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nèi),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口訣】尋月月一半(旬月月一半)

  4.登記:合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不需要清算

  二、公司分立

  1.形式: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

  2.責任: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p>

  三、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和增加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內(nèi)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nèi),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同合并分立的時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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