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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匯票(1.20)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1/20 08:33:20 字體: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匯票

 ?。?)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如果背書人不作成記名背書,持票人在票據(jù)被背書人欄內(nèi)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背書的記載。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zhuǎn)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zhuǎn)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背書不得記載的內(nèi)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

  背書不得記載的內(nèi)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

  以背書轉(zhuǎn)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xù)。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zhuǎn)讓;背書轉(zhuǎn)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nèi)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國家機關(guān)、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gòu)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僖娖奔锤兜膮R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nèi)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诙ㄈ崭犊?、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nèi)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追索權(quán)發(fā)生的實質(zhì)條件:

 ?、賲R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趨R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quán)。

  (1)絕對應記載事項。

  ①表明“匯票”的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鄞_定的金額。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jié)算金額的,以實際結(jié)算金額為匯票金額。

 ?、芨犊钊嗣Q。

 ?、菔湛钊嗣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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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叱銎比撕炚?。

  (2)相對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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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诟犊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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