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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經濟法主體(1.22)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1/22 10:30:07 字體: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經濟法主體

  1.經濟法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

  解釋:享受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2.根據(jù)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tài)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1)國家機關;(2)企業(yè);(3)事業(yè)單位;(4)社會團體;(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6)公民。

  3.根據(jù)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兩類。

  (1)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

 ?。?)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可分為規(guī)制主體和受制主體。

  4.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的主要職責

  (1)貫徹法定原則:是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的基本職責。

  (2)依法調控和規(guī)制:是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的重要職責。

  (3)不得棄權:調制權直接關系到國家的基本利益和國民的基本權利,不能違法地不作為,或者任意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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