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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可撤銷合同(02.0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2/02 11:21:2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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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可撤銷合同: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ㄒ唬┮蛑卮笳`解訂立的;

 ?。ǘ┰谟喠⒑贤瑫r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這是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其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但是要排除“表見代理”)。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之外的合同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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