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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支付違約金(2.18)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2/18 08:58:34 字體: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支付違約金

  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當事人可以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調(diào)整違約金。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shù)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fā)布。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chǔ),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shù)臄?shù)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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