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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銷售舊貨(02.25)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2/25 09:31:24 字體: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或者銷售舊貨

納稅人具體情形稅務處理計稅公式
一般
納稅人
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增值稅稅額=含稅售價÷(1+3%)×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2009年1月1日之前購進)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2009年1月1日之后購進)按正常銷售貨物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銷項稅額=含稅售價÷(1+17%)×17%
或者:銷項稅額=含稅售價÷(1+13%)×13%
非固定資產(chǎn)
小規(guī)模
納稅人
銷售舊貨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增值稅稅額=含稅售價÷(1+3%)×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非固定資產(chǎn)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稅額=含稅售價÷(1+3%)×3%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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