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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有重點,備考才高效!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9月9日就要開考了,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第5章的知識點“抗辯權的行使”,大家快來學習吧,祝大家每天進步!
【知識點】抗辯權的行使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逗贤ā芬?guī)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先履行)抗辯權三種。
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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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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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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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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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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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jīng)]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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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抗辯權的效力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
【單選題】甲與乙簽訂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提供一批貨物給乙,貨到后一個月內付款。合同簽訂后甲遲遲沒有發(fā)貨,乙催問甲,甲稱由于資金緊張,暫無法購買生產該批貨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貨款,乙拒絕了甲的要求。乙拒絕先付貨款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 )。
A.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B.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C.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D.行使撤銷權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本題中的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本題中的乙)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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