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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學習:合同的轉讓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2/17 17:18:0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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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權利轉讓

1.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1)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

(2)根據(j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如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2.程序: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注意1】債權讓與本身發(fā)生效力:債權讓與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即可,無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注意2】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債權的讓與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生效。

【鏈接】債權轉讓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3.效力:

(1)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

【示例】甲與乙的債權債務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債權人乙在2013年1月5日將債權轉讓給丙,丙對甲提出訴訟要求還款,甲可以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jīng)經(jīng)過為由提出抗辯。

(2)抵銷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合同義務轉移

1.程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

2.效力: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四)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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