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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學習:保管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2/18 11:10:19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保管合同

1.特征:實踐性合同;有償或無償

【注意】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賠償

(1)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3.提?。?/p>

(1)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

(2)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4.留置權: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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