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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追索權(quán)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3/19 16:53:0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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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幫助廣大考生一起學習一起進步。

  追索權(quán)

  1.追索權(quán)的要件實質(zhì)條件

  2.追索權(quán)的形式要件:

  如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quán),但主債務人(承兌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3.追索通知

  4.追索金額

  5.追索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quán);持票人對票據(jù)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jīng)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jù)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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