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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鞏固學習:代理權(quán)的行使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5/19 09:24:59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鞏固基礎(chǔ)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代理權(quán)的行使

1.濫用代理權(quán)的禁止情形:——有代理權(quán),不好好用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雙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

(3)惡意串通: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后果:法律禁止濫用代理權(quán)。代理人濫用代理權(quán)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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