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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喵喵怪 2020/03/03 18:08:1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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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知識點

●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yè)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y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yè)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知識點總結】

(1)公司公司合并、分立:應自決議作出之日起l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在報紙上公告。合并程序中包括: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公司解散: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曰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3)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自行清算: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曰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之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4.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zhí)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伙企業(yè)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yè)未了結事務;(3)清繳所欠稅款;(4)清理債權、債務;(5)處理合伙企業(yè)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6)代表合伙企業(yè)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5.財產清償順序

合伙企業(yè)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損益分配規(guī)則”進行分配。

6.合伙企業(yè)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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