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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公示催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喵喵怪 2020/04/22 10:27:38 字體:

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起航,為幫助大家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中級會計職稱課程答疑板中精選了中級會計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并給出詳細答疑。以下是關于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答疑精華

提問:

只有背書轉讓的票據才能公示催告,為什么“公示催告”不適用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xiàn)金支票呢?

回復:

因為記載“現(xiàn)金”字樣的支票、本票、匯票不得背書轉讓,沒有公示催告的必要 。

公示催告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確的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限內申報權利。

利害關系人,是指已經喪失的票據的實際持有人。利害關系人應該在公示催告期內申報權利。

例如:我的票據丟失了,他人撿到后背書給您,此時我公示催告,您覺得您才是真正的權利人,此時您就可能會向法院出示票據的。

這時因為您是從他人處支付了對價取得票據的善意持票人,所以您是可以來申報票據權利的。這時法院會判決您或是我享有票據權利的,不享有票據權利的一方可以要求撿到票據的人賠償的。

如果票據不能背書轉讓,就不會產生利害關系人。所以無需公示催告。因此只有背書轉讓的票據才能公示催告。

注: 以上答疑精華來源于正保會計網校答疑板,網校老師會針對已購課學員提出的問題進行答疑。(網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華: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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