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三十一號——金融工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計量,投資性房地產可以選擇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在公允價值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的變動會計處理如下:
1. 投資性房地產初始確認時,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并將其列為資產負債表中的“投資性房地產”項目。
2. 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會計處理:
a. 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資產負債表中的“投資性房地產”項目。
b. 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同時調整資產負債表中的“投資性房地產”項目。
3. 出售投資性房地產時,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并將其從資產負債表中的“投資性房地產”項目中扣減。出售所得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處理方法僅適用于投資性房地產,對于自用性房地產和開發(fā)性房地產,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此外,具體的會計處理還需要根據(jù)具體的情況和相關法規(guī)進行判斷和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