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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小測試:有關(guān)訴訟時效期間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8/08 19:04:5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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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選題

  2012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質(zhì)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聲明。乙于2012年4月1日得知,但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quán)利。2012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quán)的時間為20天。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quán)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

  B、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0日

  C、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20日

  D、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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