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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學注會《經濟法》: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出資的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7/08 17:20:53 字體:

《會計》 《審計》  《稅法》  《經濟法》  《財務成本管理》  《公司戰(zhàn)略與風險管理》 

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包括股東未繳納出資和繳納出資未能符合認繳金額,這分別稱為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和未能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產生的責任與此類似?,F在把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出資的責任列出以下八點。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賠償歸該提出請求的債權人所有。當該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后,其他債權人再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2、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發(fā)起人股東的這一資本充實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得以發(fā)起人協(xié)議的約定、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會決議免除。

3、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盡公司法規(guī)定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使得該出資不足情況發(fā)生的,這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應對上述原告承擔相應責任。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4、第三人代墊資金協(xié)助發(fā)起人設立公司

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fā)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fā)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fā)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

5、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

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不得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6、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

經公司發(fā)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fā)起人可以另行募集該股份,對于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還可以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

7、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

公司債權人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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